在山东滕州,原告A与被告B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A向原告A借款后偿还部分款项,尚欠一万余元未还,原告A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B不服上诉,以借条签字不真实、一审程序违法、未交付借款等理由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接手本案的是刘儒学律师。该律师对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产生怀疑,尤其是借条签字真实性和借款交付问题。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阅一审卷宗,仔细比对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还款记录,制作了《证据关联对比表》,将各项证据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梳理和对照。同时,律师还致电一审法院核实程序合法性,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B在一、二审中均自认尚欠原告A一万余元。这表明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积累了百余件案件经验,他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证据为王的原则,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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