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委托张卫军律师处理此案。张律师意识到,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于是,他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身上。
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律师据此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该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先生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在这类涉及公司注销后债务追讨的纠纷中,普通人首先需要明白,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失。当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局限于常规的诉讼思路,要及时调整方向,关注公司股东的责任。同时,要善于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等资料,从中寻找关键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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