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市XX区,被告人周X某甲,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X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XX区。2021年5月,周X某甲与川东XX某公司商讨合作生产肥料事宜,在该公司内租场地,共同出资生产化肥。周X某甲主管化肥生产、销售及质量检测等工作,同时提供化肥生产配方。但公司仅办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便组织人员生产化肥并标注相关名称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认为周X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应追究刑事责任。周X某甲表示认罪认罚,但对抽样有异议,认为自己构成自首。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广安市,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多份鉴定意见作为突破口。这些鉴定意见形成于案件侦查阶段,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内容包括安徽省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抽样的肥料原料的鉴定、成都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川东XX某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固定生产配方计算各有效成分含量占比的鉴定、四川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XX公司生产的肥料质量分数及含量的鉴定。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曾服务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本案中,其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和处理企业争议的经验,能够帮助他从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中找到关键问题,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凭借其多年承办百余件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抽样检测是否合规以及周X某甲是否构成自首是关键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多份鉴定意见,调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他还申请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审查,并提交了关于周X某甲主动到案及相关情节的证据,以证明周X某甲应构成自首。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周X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周X某甲持有的手机及其他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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