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和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原告薛XX觉得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把这些玉米卖了之后却没给他分钱。他认为案涉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自己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不少钱,被告没付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有好几个。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二是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这些货物对应的款项;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
被告冉某某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为他辩护。丁婷律师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经验丰富,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丁律师发现,原告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张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说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结合另一个案子的询问笔录,能知道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这些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等着分配的合伙财产。而且,原告之前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部分货物起诉过案外公司,说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说这些货物是合伙财产要分配,前后说法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另外,根据另一个案子的生效判决,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就不知道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怎么分配,原告直接要求分割“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同时,有证据证明被告处理这些货物是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是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己负担。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一些法律知识。第一,合伙经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把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都写清楚,这样以后有纠纷也能有个依据。第二,合伙财产分割一定要先进行清算,不能在没清算的情况下就直接要求分割,不然法院不会支持。第三,打官司要实事求是,不能前后矛盾、滥用诉权,不然最后可能自己吃亏。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经12年了,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百余件民商事诉讼案件。深厚的法律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伙财产分割问题时格外从容,能精准地找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