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上班没几天,就收到了辞退通知。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公司称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缪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们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他们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律师们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在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
首先,关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
最后,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留存关键证据非常重要。比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武器。同时,劳动者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踏上法律之路以来,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她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个案子中,正是由于她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快速精准地锁定了案件核心争议点,明确了维权方向。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宁波大学法学学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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