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领域,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承担问题一直是核心争议焦点。从法理逻辑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然而,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却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在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摇摆。
一方面,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之间存在衔接难题。企业往往依据上位法认为自己没有支付救济费的义务,而职工家属则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举证困境也较为突出。企业需要证明自己无需支付救济费,而职工家属则要证明自己符合领取救济费的条件。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难度,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变得复杂。
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理念的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她总是主张细致分析法律法规,注重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
以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张X、俸X2、俸X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例。俸X4在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要求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审法院依据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判决公司支付救济费,但公司不服上诉。何小艳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提交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规定企业给付救济费,且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职工家属的诉讼请求。
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的何小艳律师,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她在处理此案时,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研判法律适用问题,为企业成功维权,也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责任感。这起案件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提醒企业和职工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