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原告是某劳务经营部,经营者为陈先生,被告是王某某。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认为自己在作业时受伤,应认定与劳务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而陈先生则认为他们是劳务承包关系。
案件初始,原告陈先生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仲裁申请书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双方按工作量结算报酬,但缺失能直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管理从属特征的关键证据。
周红翠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让法院依法调取仲裁卷宗材料,通过这些材料详细梳理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事实。从报酬结算来看,双方是按工作量计件结算;在工作安排上,被告可自行组织人员、自主安排作业;人员组织方面,被告有自主分配费用的权利。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能清晰地呈现出双方关系的本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可能会以受伤事实等理由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但周律师回应称,劳动关系以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为核心要件。本案中双方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自行分配费用,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双方无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劳务经营部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周红翠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并综合分析的方法论。她紧扣劳动关系法定认定要件,通过调取仲裁卷宗材料,结合报酬结算、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事实,精准判断双方关系,为当事人成功排除了不当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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