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指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律师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
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的精准把握,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改变罪名定性,为当事人大幅减轻刑罚。
证据链分析助力量刑协商,争取最轻处罚
在“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进行围标,被告人乙有意投标,双方协商后甲获得补偿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未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无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关联;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且甲无前科劣迹。
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方面的专业价值,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处罚。
双重视角优势,多领域展现专业价值
李建鹏律师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后转型为专职律师,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双重视角。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争议分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他带领刑辩团队专注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代理多起省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以精细化辩护和二审改判为专业特色,多次取得罪名变更、减轻刑罚等良好效果。
同时,李建鹏律师还担任山西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无论是在刑事辩护还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中,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及相关法律服务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辩护、细致的证据链分析以及独特的双重视角,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案件结果,体现了其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价值和影响力。如果您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李建鹏律师及其团队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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