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辩护的基石”,裴晓君律师始终坚守这一理念。在被不起诉人甘X涉嫌参与虚假贷款APP诈骗犯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甘X明知APP为虚假贷款软件,仍参与招募、管理客服人员并接受被害人投诉,涉案获利13万余元,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裴晓君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重点攻坚“主观明知”及“参与程度”等关键争议点。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明知及参与犯罪的事实。最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甘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甘X不起诉。裴晓君律师用扎实的证据分析,为当事人构建了无罪辩护逻辑,让证据说话,成功避免了当事人被刑事追诉。
“证据是辩护的基石”,在土地返还原物纠纷抗诉再审案中再次得到体现。被申诉人刘XX与徐XX因农村土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刘XX返还案涉7亩册外地。刘XX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裴晓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原审裁判逻辑、证据链条及事实认定瑕疵。他发现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双方存在土地互换耕种事实”的核心依据(前案生效判决)已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既判力丧失;同时徐XX主张其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据(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台账等)存在真实性、关联性缺陷,无法证明其权属,而案涉土地实际由刘XX家庭合法取得并长期耕种。裴晓君律师据此协助当事人提交监督申请,制定抗诉策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裴晓君律师的代理意见,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裴晓君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纠正错判、维护土地权益争取到关键机会。
在每一个案件中,裴晓君律师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证据是辩护的基石”。在日常的办案工作中,他依旧保持着对证据的严谨态度,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用证据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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