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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到律师,如何为企业和个人化解法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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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2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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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累计处理百余起案件。在一起企业破产债权诉讼中,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在合伙财产分割案里,制定三层抗辩策略,助被告胜诉,避免巨额损失。
从公务员到律师,如何为企业和个人化解法律危机?

丁婷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累计处理了百余起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民商事诉讼领域,丁婷处理过大量的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合同纠纷中,她能快速理清合同条款,抓住关键问题,高效解决争议;处理婚姻继承案件时,她善于平衡各方利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对于劳动工伤争议和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她凭借专业知识,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赔偿。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全流程,曾参与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事务处理。面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公司类纠纷,她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刑事辩护上,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在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案件中,善于发现程序瑕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辩护。

先来看丁婷处理的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案件。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原告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丁婷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与前一案例类似,在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涉及到程序和证据的关键问题。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同时,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在企业破产债权诉讼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她迅速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反映出对于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的重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严格遵循破产程序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关键;在合伙纠纷中,合伙财产的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这是维护合伙经营秩序的重要原则。

丁婷律师凭借高效、精细、策略灵活的职业特质,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破产案件还是合伙纠纷,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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