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X年1月至202X年2月X日期间的基本工资233X.XX元,绩效工资3X13.3X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1日至202X年1月2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X2XX.XX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X2.X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XXX2.1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一场精彩的维权之战。王菲律师执业5年,擅长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领域。当她接手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定性。申请人主张多项权益,但被申请人均不认可,双方争议较大。
证据收集方面,困难重重。申请人虽提交了项目总结表、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证据,但被申请人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王菲律师没有退缩,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绩效工资计算方式等证据。对于打卡记录,尽管被申请人质疑其真实性,但王菲律师指出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管理手段,是用人单位应掌握管理的,在被申请人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采信申请人的打卡记录。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认定上。被申请人对绩效工资金额和加班事实均不认可。王菲律师据理力争,对于绩效工资,她强调被申请人作为管理方,应掌握相关证据却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加班工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说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的会议录音和微信群信息已基本证明加班事实,被申请人未提交反证,应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在这个环节,王菲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支撑,扭转了局面。她巧妙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人身上,使得仲裁庭采信了申请人的主张,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这场胜利不仅体现了王菲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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