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的合同纠纷,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基金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及承担相关费用。此时案件形势对被上诉人极为不利,他们急需专业律师来扭转局面。
来自广东珠海的赵睿韬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艰难的代理工作。2022年开始执业的赵睿韬,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案件200余件。他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工作。
在事实层面,针对某基金主张的多项理由,赵睿韬律师指出相关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他依据《著作权法》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这展现了他在处理案件时对事实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补充协议》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被上诉人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多项情况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相关义务,回购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赵睿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被上诉人在不利局面下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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