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此后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发生沟通,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郎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公司虽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疑;郎某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郎某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薪酬标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郎某主张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二倍工资问题,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部分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约3.5个月,较员工主张减损近5万元。在违法解除赔偿金方面,魏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仲裁委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驳回赔偿金请求。对于加班工资,双方约定的薪酬标准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相应金额,避免了更大的赔偿风险。
在庭审中,对方围绕各项诉求提出质疑,但魏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进行回应。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年终奖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其他仲裁请求,公司成功减损85%以上。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协议性质、出勤记录和薪酬标准。通过对协议条款的细致分析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合同;依据考勤记录判断员工出勤情况;对比薪酬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证明薪酬的合法性。这些方法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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