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申请人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至6月12日,6月13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拒绝支付相关待遇,申请人遂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仲裁。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梳理这些证据,并明确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申请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梁广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指导当事人梳理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在庭审中围绕证据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提前准备应对策略;强调对方举证责任,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过这些方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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