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四川南充的购房者A与开发商A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A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约定日期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需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90个工作日内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超过90个工作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A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却未按约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时间达数月,经A催告后仍未履行交房义务。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的杨国鹏律师,在购房者A委托后介入此案。他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证据。
针对本案开发商逾期交房这一争议焦点,杨国鹏律师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擅长合同事务等领域,在大量实务案例中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务经验,深知该类案件应紧扣合同约定来确定法律路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购房者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予以支持;因购房者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杨国鹏律师处理此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收集完整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违约事实,再依据合同约定精准核算违约金数额,确保当事人的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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