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律师在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此次他受黎女士委托,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中,原告郭女士与被告吴先生、黎女士因民间借贷产生争议。郭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借款给付情况。吴先生虽确认《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但对郭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黎女士则提交了《离婚证》《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且借款所涉房屋是吴先生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
郭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但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比如,她主张有5万元现金交付却无证据证明;对于2019年10月以后给付的款项,她主张为借款给付,却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合法。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对黎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和补强。他固定了《离婚证》,以此证明借款发生在黎女士与吴先生离婚之后;收集《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房屋建造情况与借款时间的关系。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郭女士认为黎女士应承担还款责任,梁国权律师回应称,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她与借款无关,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她未签名也未收款。对于郭女士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梁国权律师指出应依据证据记载,2019年10月以后给付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且款项性质可能涉及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郭女士给付30万元及利息,驳回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判断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是否相关;优先核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优先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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