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辛某与被告贺某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被告贺某拖欠承包费、采暖费等费用,还反诉原告,主张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装修损失62万余元,原告面临着不利局面。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律师彭佩荣手中。从2001年开始执业的彭佩荣,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精准抗辩策略。她首先针对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原告已依约协助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
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从业多年,处理过众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她,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第11.3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
同时,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逐项质证。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指出其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无法证实与宾馆装修的关联性及费用合理性,且被告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万元,未经原告审核同意,应自行承担风险。
此外,彭律师还通过调取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因未缴纳采暖费导致供暖问题,责任在其自身。
在庭审中,彭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层层递进,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被告违约这一核心事实上。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且其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无法证明关联性与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解除,被告需退还宾馆、支付拖欠承包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欠缴的采暖费等费用,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彭佩荣律师成功帮助原告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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