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紫阳县,原告李某某本就因事故身体高度残疾,依靠赔偿金维持生活。被告杨某某知悉后,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然而借款后,被告仅偿还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邝珍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在梳理这些证据时,邝珍律师发现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以及“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这一关键条款。这意味着,不仅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明确的依据,原告为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也应由被告承担。于是,邝珍律师围绕这些证据和条款,进一步完善诉讼策略,准备在法庭上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这一结果让身体残疾的李某某能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保障了其基本生活,也让其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得到了合理补偿。邝珍律师依旧在自己的岗位上,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处理各类案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