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诸多争议焦点,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展开了一系列关键维权动作。
对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汪家道律师为证明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965元,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这两份证据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尽管宁波XX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有异议,但对工程结算审批单的真实性未持异议。凭借其多年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的经验,汪家道律师深知这类证据在认定结算金额中的重要性,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
在已付款金额认定方面,宁波XX公司认为在前期进度款支付时,实际施工人张XX一并申请支付本案绿化工程和该项目景观工程的进度款,两工程支付进度款合计3400000元,后根据申请支付工程款3060000元,并提交了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核这些证据,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结合有浙江甲X公司签章的工程拨款申请单中本项进度款和累计进度款的连续累计结算情况,以及后两份有签章的工程拨款申请单中累计付款金额与成本中心审核意见记载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汪家道律师根据工程结算审批单以及合同约定,合理计算出结算价85%的支付期限和质保金返还日,并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法院最终支持了汪家道律师的合理诉求。
然而,在建设工程优先权方面,由于浙江甲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未支持该项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的利息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驳回浙江甲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浙江甲X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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