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判决生效后周X并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X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就在此时,易XX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的2024年4月15日,周X将其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X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X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经验丰富的郭笑云律师临危受命,接受易XX的委托,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郭笑云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迅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
在法庭上,郭笑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执行文件等,论证周X的转让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郭笑云还成功主张原告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周X负担。在起诉时,她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易XX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事后回顾这起案件,易XX负责人对郭笑云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郭笑云始终秉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成功为易XX挽回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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