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做电焊工,约定工资380元/天,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原告工作时受伤,被告只支付部分医疗费,未申报工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是临时雇佣,双方无从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
陈步青律师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深知在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在本案中,他凭借自己对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深入了解,精准地指导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他长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执业方法,使得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将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免收。在开庭前,陈步青律师再次核对了证据链,确保每一个证据都能相互印证,为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陈步青律师处理此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方法。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再将这些零散的证据进行梳理和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劳动工伤纠纷、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等民商事业务领域。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江浙沪皖地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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