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黄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黄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黄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委托苗均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后,黄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希望获得不起诉的诉求。
公司方(黄某所在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且虚开发票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并非恶意违法。
苗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规。
2.分点论证:
争议行为的法律属性:黄某的行为确实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虚开发票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追诉时效的关键作用: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这是关键的法律要点。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追诉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不应再对黄某进行起诉。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不能改变追诉期限已过这一关键事实,公司方不能以此来逃避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3.最终法律结论:综合来看,由于本案已过追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再对黄某进行起诉,黄某应获得不起诉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人民新技术产业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黄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同时驳回了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就可以完全解决虚开发票等违法问题,而忽视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等关键要素。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应再进行起诉。
这对用人单位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认为事后补救就可以完全免责。同时,企业要加强对法律规定的学习,特别是追诉时效等重要法律概念。
对于劳动者(这里指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苗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十分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苗律师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等关键证据,为当事人构建了有力的辩护体系。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结果。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法律要点,有力地反驳了公司方不合理的抗辩。
虚开发票看似只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小问题,但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规定和追诉时效等关键要素。苗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精准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证明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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