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原告YX与被告C某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然而后续车辆因被告未支付贷款被法院处置,原告购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诉至XX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被告C某经公告送达、被告YX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接受了原告YX的委托。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服务多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合同及经济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他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面对两被告缺席审理、部分款项支付证据不完整的情况,沈玉玮律师确定了“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核心维权思路。他首先结合原告与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举证证实原告系与C某达成车辆买卖合意,购车款直接支付给C某,虽车辆原登记在YX名下,但原告未与YX形成买卖合意,亦未向其支付款项,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在梳理付款证据方面,沈玉玮律师对原告主张的XXXX元购车款,逐一梳理款项支付证据,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对其余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如实向法院说明证据瑕疵,同时主张该部分款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确保维权主张客观合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沈玉玮律师指出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车辆被法院拖走并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
针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沈玉玮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事实,确保法院在被告未抗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原告YX与被告C某之间的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被告C某返还原告YX购车款XXX元,驳回原告对被告Y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C某负担。沈玉玮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购车款,充分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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