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0年间,某科技公司与某制造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科技公司为某制造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某科技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某制造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某科技公司以某制造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制造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律师针对原告诉请提出核心抗辩。某制造公司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减扣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的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减扣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设计费用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报酬,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在本案中,设计费用是某科技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应得的对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2.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和实际履行的证据。增项费用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费用,且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确认。而某制造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进度款,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不能等同于增项费用。
3.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在未与某制造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违法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制造公司有权要求减扣相应的费用。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某科技公司的履约瑕疵构成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制造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减扣相应的费用,某科技公司属于违约方,不应获得全部的设计费用。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某博物馆项目,双方一致确认尚欠设计费22850元,法院予以认定;某活动中心项目,支持原告增项设计费25200元;因原告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酌情扣减原合同设计费10%;认定“建筑面积”与“装修面积”非同一概念,不支持按面积扣减费用;设计方案是否被业主采用非原告付款前提,某制造公司应支付对应费用;利息起算,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9月7日。
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316元,某制造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金额、忽视履约瑕疵的影响。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设计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和具体,避免因合同纠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周科兵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完整梳理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他精准地界定了合同款项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方面,他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周科兵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充分证明,在复杂的法律纠纷面前,专业律师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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