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说起。被告A、B想买房,就向原告某银行借了三十五万多,还拿所购房产做抵押。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这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里约定,等借款人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保证责任就解除。
贷款发出去后,被告A、B却逾期不还钱,到起诉时,本金二十多万和利息都没还。银行急了,把三被告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A、B还钱,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还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C这时候慌了,一旦担责,企业可能要承担巨额代偿风险。他们自己尝试找理由抗辩,但心里没底,不知道该怎么办,焦虑得不行,反复想不通怎么就摊上这事儿了。
后来,经人介绍,被告C找到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4年,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谢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材料,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这个关键细节。这意味着原告银行的抵押权从预告登记之日起就设立了。
围绕这个细节,谢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被告C收集房产登记相关材料,证明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到了庭审,双方展开激烈交锋。银行坚持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谢律师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等要点,主张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已解除,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得还钱;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首次登记,银行对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还钱,银行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的负责人听到判决结果,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一下子放松了,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要明确免责条件,留意关键节点。第二,遇到法律纠纷及时找专业律师,别自己瞎琢磨。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一个被忽略的细节可能扭转整个局面。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抓住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这个关键,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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