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就在这个关键时刻,朱俊健律师出现了。朱俊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要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无独有偶,2012年7月,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魏XX依约足额提供了租赁器材,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诉请,但被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签字人蒋XX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主张金额不真实等理由。
朱俊健律师再次展现出他的专业能力。他针对上诉人的全部抗辩理由,精准构建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的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彻底否定了“伪造印章免责”的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充分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直接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面对上诉人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他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他还整理提交了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让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上诉人“数量不实”的无理抗辩。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魏XX历经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了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2011年7月,冯XX经营的建筑器材租赁业务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承租方处同时加盖了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但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中,两被告均极力抗辩,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顶住压力,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予认可,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沙某某、材料员许XX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冯XX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了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这些复杂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成为了建筑租赁维权领域的幕后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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