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原告赵XX、李XX在被告中XX公司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艰辛历程。
鹿静律师在接案时,初步判断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被告中科XX提出李XX诉讼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无工程验收合格证据、结算单无审计、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多项抗辩理由。鹿静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中关于合伙关系的规定,确认赵XX与李XX的合伙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从而确定李XX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二原告施工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且已完成结算。鹿静律师深入调查,找到了2014年1月16日二原告向中科XX提交的工程决算书,上面有中科XX代理人孙X的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份决算书成为关键证据,应视为中科XX认可二原告施工的工程符合约定。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债权是否应被确认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二原告无水电工程承包资质,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鹿静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对于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结算的情况,引用法律规定说明二原告有权要求按照结算数额支付工程款;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证明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鹿静律师在结算书的认定环节扭转了局面。通过详细阐述结算书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让法院认定二原告与中科XX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量。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确认了原告在被告处的破产债权。鹿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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