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南京银行卡中。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能偿还。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周爱荣律师在执业第12年时接到了王X的委托。在梳理证据链时,周律师发现王X并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实际使用款项,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王X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周律师认为,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同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并且,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该150000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爱荣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纠纷中,要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无辜者被卷入债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存在被卷入纠纷的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出借银行账户前,明确了解款项的用途和性质,避免因他人的债务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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