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就工程款结算、质保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案件历时近八年。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证据梳理与事实呈现
肖康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在处理多起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后,肖康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地向法庭呈现了结算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明确载明关键信息,成为本案最关键的书证。
主体资格与责任认定
肖康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累计承办超200件案件的经验中,他对类似主体资格问题有敏锐的洞察力。二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共同承担责任,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核心争议突破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肖康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问题,肖康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在质保金返还方面,他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此案后,肖康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践经验更加丰富,他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也更加清晰。他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行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注重证据收集、精准分析法律问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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