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多达八人,分两阶段实施犯罪。20XX年X月,被告人HX率先在盐城市XX区XX小区开设赌场2次,以扑克牌斗牛方式组织赌博并按赢钱5%抽头,被告人Q某协助开展接待、收付款等工作,抽头渔利至少XXXX元。20XX年X月初,HX与被告人YX商议合伙开设赌场,约定五五分成,二人先后在盐城市XX区、XX区多地开设赌场至少5次,同样以扑克牌斗牛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抽头渔利至少XXXX元;期间W某负责抽头,C某、L某、YX某、HX某等人分别承担站岗、接送赌客、搭建场地等辅助工作。YX作为合伙开设赌场的核心人员,全程参与第二阶段5次开设赌场行为,系主犯之一,且有赌博违法记录及赌博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YX等八人提起公诉。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他接手此案后,将抽头渔利的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是各类关于赌场抽头金额的记录,包括纸质账目、电子记录等,时间跨度从赌场开设的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内容涉及每次赌博的抽头具体金额、参与人员等。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办理过200余件刑事案。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此类开设赌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要点,为本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这是他执业多年养成的严谨习惯。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YX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与同案主犯HX存在一些差异。于是,他仔细比对了两人在赌场运营中的具体行为和抽头分成情况。同时,鉴于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还调查了YX归案后的表现,发现其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之后,他申请法院考虑YX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YX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审查,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人Y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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