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某建筑公司中标工程后,让无资质的郭X挂靠施工。郭X以该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欠455,000元未付。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拒担责,郭X主张从起诉日算利息。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许青山接受装饰公司委托代理此案。许青山仔细翻阅合同与施工记录,翻到合同签订条款,确认郭X以建筑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这一关键事实。
构建诉讼策略
许青山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有着深厚实务积淀。他开始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像对比了付款凭证与发票日期,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翻查银行转账记录,找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流水,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他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利息起算,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查看工程交付报告,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二审胜诉成果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在二审中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面对上诉人“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他再次梳理证据,对比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向法庭说明本案的特殊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让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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