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本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被告B公司却在与原告A公司的合作中出了一招“狠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然而被告B公司经多次对账确认,仍长期拖欠原告十余万元货款。尽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B公司依旧无动于衷,这种公然违约的行为让原告陷入了被动的困境,其合法债权面临难以实现的风险。
就在原告A公司一筹莫展之时,吴震律师介入了此案。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手案件后,经全面研判,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一是诉请被告B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二是主张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唯一股东C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这一情况正中吴震律师下怀。吴震律师擅长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类案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围绕合同效力、欠款事实、违约金计算、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系统整理供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锁定欠款事实、违约时间、股东身份等关键事实。
在论述违约金计算问题时,吴震律师严格依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合理调整违约金主张。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这一主张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损失权益,又符合司法裁判尺度。
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问题,吴震律师熟练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他强调,被告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C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吴震律师严密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被告方代理人无言以对,只能沉默应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对十余万元货款本金予以全额支持;被告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C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原告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成功实现“货款+违约金+股东连带”三重胜诉结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风险。吴震律师考虑到这一点,在诉讼过程中就为原告做好了相应的准备。他告知原告,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