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比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就较为常见。常见情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以货款99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例,赵孟亮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35条,以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为关键突破口,结合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事实,成功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否决被告“已诉讼即不怠于”之抗辩,推动法院支持99万元货款由次债务人直接清偿。根据赵孟亮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债权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很多人存在“退休即无劳动能力”的偏见,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主张误工费。然而,依据冀高法〔2020〕31号文件,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如72岁的李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赵孟亮律师紧扣该文件,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其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打破了传统偏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赵孟亮律师精准识别无预售许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果断放弃难以支持的违约金诉求,聚焦本金返还与LPR利息主张,以三组证据构建完整债权链条,成功实现诉讼目标最大化。
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赵孟亮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先后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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