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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务纠纷:保证人超时效还担责?看律师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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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124人看过
导读:建设工程纠纷中,保证人以超担保时效抗辩可不担责?执业多年的汪家道律师,在审查多份协议后,找到了让保证人担责的关键依据。
建设工程债务纠纷:保证人超时效还担责?看律师破局之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卷宗里,上诉人叶某坚称自己作为担保人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这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徐先生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中,叶某和叶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无遗留拖欠款项,如有则负责偿付。2018年9月21日,中纬公司与叶某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垫付费用。2019年9月18日,中纬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先生。叶某上诉称自己只是材料员,签字是被迫的,且已过担保时效。

汪家道律师凭借二十载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深耕,敏锐地抓住了关键。他指出,从《承诺书》内容来看,叶某的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单纯的担保。债务加入意味着叶某要对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叶某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汪家道律师熟悉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有力地反驳了叶某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叶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2022年,这起案件尘埃落定,但考虑到执行问题,汪家道律师提醒徐先生,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徐先生保留了应对后续问题的途径。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深耕和精准的法律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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