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了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并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2021年3月24日,原告与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了尾款金额,但结算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17867.5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
罗心艳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罗心艳律师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收集到了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她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了抗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也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面对被告的抗辩,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罗心艳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了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罗心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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