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合同相对性的判定以及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划分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面临着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
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在六年的执业历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22年起,她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26年起成为律所主任律师。丰富的执业经历使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精准的代理策略。首先是法律关系抗辩,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卓玛律师深知合同相对性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她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
在证据质证方面,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提出了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她凭借对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成功指出了这些证据的问题,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基础。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策略有效地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
此外,卓玛律师还对案涉工程的程序合规性进行了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卓玛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判。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几千万元”表述)及逾期利息,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数百万元”表述),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卓玛律师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被告C的付款责任;精准否定了原告证据的效力,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了不合理的工程款主张;清晰划分了质量责任,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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