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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背靠背”条款支付条件限制,追回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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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239人看过
导读:202X年,XX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争议,XX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沙璇律师介入后,深入研究合同及相关规定,指出对方怠于行使权利,支付条件应视为已成就,并对扣款项目依据充分性进行辨析。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
突破“背靠背”条款支付条件限制,追回工程欠款

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沙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成功突破这一障碍,为当事人追回了工程欠款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务顾问,在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处理上经验丰富。此次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充分展现了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件中,XX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争议。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背靠背”条款有效,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先行支付,以及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

沙璇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办理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对于“背靠背”条款,沙璇律师指出,虽然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百分之九十五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在上诉人收到业主最终结算付款后方能成就,剩余百分之五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在手续办妥、项目总包单位尾款到位后方能成就,但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至今已经超过四年,上诉人作为承担支付责任的一方,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应当向上积极履行权利,促成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成就。然而,直至本案起诉前并无证据显示上诉人已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先行支付的主张,沙璇律师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被上诉人的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上诉人的主要义务,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及使用,且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故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在工程价款的认定方面,沙璇律师对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扣减电费、罚款、安全教育培训基金及质量培训教育基金、扣减大桥修复甲供支座、扣减桥梁修复费用等进行了详细审查。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的异议,沙璇律师指出,就甲供材料部分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得到双方的事后追认,方能予以扣除,现上诉人主张的该款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亦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工程欠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沙璇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的抗辩,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沙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能力和职业坚守,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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