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WX,在2023年4月至5月下旬期间,与SX共同预谋在某商铺内开设赌场,以“斗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WX负责邀约其老乡参赌,SX负责在赌场内抽取水钱,二人还雇佣ZX在赌场外望风。2023年5月27日,WX、SX共邀约数十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赌场内将WX、SX、ZX抓获。开设赌场期间,WX共获利20000元,SX共获得15000元,ZX共获得10000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应为公诉机关)认为,W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邀约参赌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惩处。
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罪情节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W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WX并非开设赌场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2.从认罪态度角度:WX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种认罪态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3.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该赌场开设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范围相对较小,现场查获的赌资也并非特别巨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相对有限。而且WX在被抓获后,没有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合以上几点,储博刚律师认为WX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建议。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开设赌场罪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参与了相关活动就必然会受到重罚,而忽视了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本案确立了在开设赌场罪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确定量刑的裁判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此处应指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主体)来说,要严格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但也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地从重处罚。对于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储博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详细阅卷,梳理出对WX有利的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判断WX的犯罪情节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合理的辩护观点;在庭审策略方面,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给出缓刑建议。这起案件充分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开设赌场罪不仅关乎法律的威严,更关乎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储博刚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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