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还在202X年X月,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他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而被告人某某一方,在李宏瑞律师的辩护下,希望能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关键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明确显示了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和获利情况;检测报告证实了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行为,这些都被法院认定为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确实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从犯罪情节来看,他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此外,他是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综合这些因素,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这起案子是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的。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犯罪行为时,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行为,对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幸涉及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在李宏瑞律师的精准辩护下,成功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参与过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正是由于他多年的积累,在这起案件中,能够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深入分析案情,从多个维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当事人广泛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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