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和王XX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均对判决不服,决定提起上诉。王XX聘请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苏湖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是律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二审辩护中,苏湖城律师指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此前处理过类似的毒品犯罪案件,深知特情引诱在案件中的影响。苏湖城律师认为,王XX不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一审认定为贩卖毒品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本案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但贩卖毒品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王XX等人的行为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应当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此外,他还提出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与王XX无关,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对于苏湖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逐一分析。关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法院认为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王XX的行为是否为未遂,法院认为王XX、陈XX已将毒品交给邱XX,毒品交易实际已完成,该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对于9.1克冰毒的问题,法院认为王XX与陈XX是共同犯罪,应计入王XX贩卖毒品的数量。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个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他是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过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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