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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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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103人看过
毒品辩护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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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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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程X、王XX因贩卖毒品罪被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苏湖城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提出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王XX属居间介绍且行为应认定为未遂等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

程X和王XX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均对判决不服,决定提起上诉。王XX聘请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苏湖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是律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二审辩护中,苏湖城律师指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此前处理过类似的毒品犯罪案件,深知特情引诱在案件中的影响。苏湖城律师认为,王XX不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一审认定为贩卖毒品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本案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但贩卖毒品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王XX等人的行为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应当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此外,他还提出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与王XX无关,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对于苏湖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逐一分析。关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法院认为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王XX的行为是否为未遂,法院认为王XX、陈XX已将毒品交给邱XX,毒品交易实际已完成,该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对于9.1克冰毒的问题,法院认为王XX与陈XX是共同犯罪,应计入王XX贩卖毒品的数量。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个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他是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过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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