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张某某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张某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南京XX公司则坚持原告未付清全款。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焦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代表了被告南京XX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公开进行销售活动,使得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一认定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
焦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提出疫情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延期交付房屋,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支持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谨慎。在付款时,要明确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支付款项,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同时,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阅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张某某最终能够拿到自己购买的商铺。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俞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她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由于她多年的执业积累和专业知识,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表见代理、款项支付等问题时格外从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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