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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破局:以多元履历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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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271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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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中,凭借深厚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深入剖析转包链条、款项支付等事实,运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制定有效抗辩策略,助力案件合理裁决。
专业破局:以多元履历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在当下建筑工程行业监管日益收紧的大背景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愈发复杂多样,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张居宽律师,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本科学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崭露头角。

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因为张居宽律师早年在南京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尤其在合同法课程中进行过大量的案例推演,所以他敏锐地抓住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关键要点。他深入研究转包链条,通过梳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明确指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接着,由于张居宽律师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之后又转入律师行业,积累了多年处理建筑工程相关法律事务的经验,他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有着独特的见解。他仔细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结合工程预审总价等证据,判断出第三人赵X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在庭审对抗中,张居宽律师凭借自己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他指出在工程款核算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一步论证被告的抗辩观点。比如,他通过分析工程款支付中的税务凭证,说明资金流向的合理性,为被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案件的推进,张居宽律师依靠多年来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积累的经验,精准把握法官的审理思路。他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对于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认定等问题的考量标准。所以在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时,能够有的放矢,让法官清晰地了解案件的关键事实。

收网阶段,张居宽律师凭借长期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积累的数据和经验,对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管理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指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

张居宽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表现,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尺。他凭借多元的履历背景和扎实的专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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