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16年7月10日,淮安XX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该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的方式承包下来,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工程款未付。
更棘手的是,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在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这意味着,要追讨这笔欠款,需让投资人郑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淮安XX公司委托了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的章凯等律师处理此案。章凯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信息。他发现,虽然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庭审准备阶段,章凯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准备。他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由于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章凯律师抓住这一情况,强调被告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也由被告郑某负担。
在这类承揽合同纠纷中,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关键条款。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验收报告等。一旦出现欠款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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