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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款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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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882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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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门窗公司承接栏杆工程完工交付后,置业公司拖欠尾款。门窗公司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起诉。俞律师精准应对被告抗辩,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损失,确认门窗公司优先受偿权。
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款追讨

海宁某门窗公司接到立案通知时,气氛显得有些紧张。该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签订栏杆工程合同,承接住宅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已交付业主,但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01,052.34元尾款一直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领域都颇有建树。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被告提出“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抗辩理由。此前俞国锋律师处理过类似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他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链和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庭审中,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专业的办案能力。他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他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工程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在以往的案件中,他也常常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

关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俞国锋律师强调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他的这一观点有力地打破了被告“先票后款”的抗辩障碍。俞国锋律师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认可度。

俞国锋律师还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他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这种做法既考虑到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又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尊重。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法院还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俞国锋律师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成功为门窗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在这个案件中,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再次得到了充分体现,不愧是一位优秀的刑辩与民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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