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但过户当日因故争执,此后卖方拒绝配合过户,还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等家事领域。在这个案件中,他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指出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强调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陆X当庭同意现金支付剩余购房款。
在时间紧张的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熟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程序规则,及时采取了有效的策略。普通代理可能会在证据准备和法律适用上有所欠缺,但他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这一结果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
虽然案件胜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李同红律师也会持续关注案件后续,为当事人保留应对可能出现的执行困难等问题的权利和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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