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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提交书面申请”障碍中撤销错误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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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720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郑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0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251096282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18463177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经历多元、懂人心,真诚做事,用专业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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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A某、B某夫妻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政府未履行放样义务致证件失效。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驳回复议申请。郑智指出复议归类错误,强调政府主动义务,组织多份证据。法院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驳回赔偿请求。
从“未提交书面申请”障碍中撤销错误复议决定

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然而协议签订后,C镇政府却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十余年,原告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镇政府始终未解决问题,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致使证件失效。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面对这样看似板上钉钉的复议结果,原告不服,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提起行政诉讼

郑智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此次接手案件后,郑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代理过程中,郑智首先进行了程序违法抗辩。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完全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这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多年的办案经验让郑智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法律适用有着高度的敏感,他深知行政协议争议的特殊性,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要求履职”,复议机关不应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实体审查。

同时,郑智还进行了实体义务论证。他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而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这一观点的提出,是郑智基于对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研究,他明白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是胜负的关键。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郑智精心组织了证据。他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以此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充分体现了郑智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

最终,法院作出了裁判。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对于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法院认为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郑智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从“未提交书面申请”这一障碍中成功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推动了实体权益的救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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