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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二审逆转,表见代理与债务承继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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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357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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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与A、B两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因无书面合同等关键证据败诉。吕泽宇律师代理A公司二审,指出一审证据认定错误,论证运输合同相对方为B公司,B应承担债务。法院采纳意见,撤销一审判决,B公司支付运输费。
运输合同纠纷二审逆转,表见代理与债务承继获法院认可

一审法院机械地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执业5年的吕泽宇律师,在处理过百余笔各类民事案件后,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接受A公司委托后,他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一审判决书、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有着丰富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吕泽宇律师,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的核心错误在于过度依赖书面合同,而忽略了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同时,通过对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等关键文件的分析,有着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经验的吕泽宇律师明确了B公司承继了A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的法律事实。

吕泽宇律师与二审法院进行了多轮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案涉对账单由B公司负责原料供应的员工出具,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B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初步质疑对账单无公章的法律效力,吕泽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他在以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经验,指出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的对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此外,吕泽宇律师还强调根据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B公司明确承诺对交接日前A公司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费用继续履行,因此案涉运费理应由B公司承担。最终,法院认可了吕泽宇律师的观点。

在二审庭审中,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吕泽宇律师重点阐述了多个观点。他指出原告提供的派车单、过磅单、对账单及电子数据,结合B公司后续支付部分运费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运输事实和欠款金额。针对B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据理力争,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运输费176685.5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本案实现了从一审全面败诉到二审全面胜诉的逆转,吕泽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委托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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