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兆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是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监事主任,擅长办理重大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和重大刑事案件。此次李XX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合同纠纷中,原告是李XX,被告为云南某矿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是否合理。
李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以及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的相关凭证。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自己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直接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从程序上、实体上把握案情进展。一方面,深入研究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必守、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证明矿业公司违约提供法理依据;另一方面,积极收集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间接证据,如双方沟通记录、相关部门的反馈等,以补强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其财务困难并投入巨额资金后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的行为才构成违约。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再看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周某某的合同纠纷。原告是吴XX,被告为周某某和某某某石料场,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仍存在合作关系及利润分配问题,以及原告投入设备性质认定问题。
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签订的《石厂合作协议书》《某某某石料场投资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但缺失能证明合作关系仍存在以及应进行利润分配的关键证据。
和兆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从法理上及事实上、程序上多方面入手应诉。他梳理复杂的细节,发现原告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的自相矛盾之处。同时,收集被告已经承诺全额回购原告撤资款、进行精确结算并支付超过60%撤资款项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自行处理所投资设备、不再参与石厂管理和负担石厂费用等表明合作关系解除的证据。
庭审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部分利润分成。和律师依据收集的证据回应,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有投资合作关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为被告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其次关注当事人行为细节,从中发现矛盾点和关键信息;最后从法理和程序上为证据的证明力提供支撑,确保证据能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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