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与履行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达208万余元。合同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这一约定看似清晰明确,却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遭遇了波折。
合同履行期间,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在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签订了《补充协议》。此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承诺以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承诺并未如期兑现。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仅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核心争议焦点
天然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其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为了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房地产公司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天然气公司的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针对违约金的争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们主张,房地产公司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律师也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子由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服务地区为南充。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黄明律师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他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中稀缺的“三师合一”知识体系。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需要谨慎。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变更情况,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关条款的变更。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准备。
律师实力见证
黄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凭借深厚的财务功底和精湛的法律技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厘清争议焦点,将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上,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本金回收)的绝对安全。他娴熟运用证据规则,通过组织银行流水、双方确认函等证据链,并在庭审中高效完成对账,使欠款事实无可辩驳,为快速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违约金问题上,他既依据原合同积极主张权利,又能根据案情发展和司法实践对裁判结果进行合理预判,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的诉讼预期,最终实现了本金全额回收的基本目标,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客户在商业活动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值得信赖的风险规划师与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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