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合同。冯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在一审中,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和录音录像,坚称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当时,冯某委托了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魏宪合律师为自己辩护。魏宪合律师发现了关键所在,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某61岁,高血压是常见病,没有证据表明他是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争点展开辩护。虽然双方都没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紧抓关键,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对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是冯某本人操作,而且冯某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带病投保是恶意的,所以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要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讲完这个保险合同纠纷,再来说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XX公司和XXX司签订了外架工程分包协议,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却没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称合同是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要钱。XX公司坚持合同有效,XXX司该按约定付款。一审时,XX公司拿出分包协议和结算单,XXX司则拿出挂靠协议和付款凭证,一审法院认定分包合同有效,XXX司要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中XX公司又提交了支付宝截图证明马X是签约负责人,但XXX司表示这只能说明马X是实际施工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分包协议和结算单有XXX司印章,XXX司说有挂靠关系却不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而且XXX司主张已支付的款项,大多没证据证明给了XX公司,所以维持原判,XXX司要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
另外还有一起劳动工伤案件。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给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结果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社保中心和人社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门诊部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理应享受待遇,于是起诉。魏宪合律师代理门诊部,主张其已足额缴费,停保次月生效,当月保险关系仍有效。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规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目的组织证据,反驳两被告错误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买保险时遭遇拒赔,别慌,仔细审查保险公司是否真的履行了询问义务,自己有没有恶意隐瞒。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注意留存好合同、结算单等关键证据,遇到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第三,碰到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要明确缴费事实和社保业务操作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几个案例里,魏宪合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保险纠纷中抓住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漏洞,在工程纠纷中依据证据和合同效力来说服法院,在工伤纠纷中围绕缴费和规则巧妙维权。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自2010年执业至今,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普通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一定要像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找专业律师理清证据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